推翻罗诉韦德案(Roe v.Wade)的美国最高院判决究竟说了些什么?
风灵
2022年6月24日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刻。在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一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以5-4的投票结果,推翻了将近半个世纪前的1973年罗诉韦德案(Roe v.Wade)和1992年的计划生育协会诉凯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
美国是普通法国家,法院判决采取遵循先例的原则,判例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法院的判决更是如此。堕胎权是保守派和进步派长期争斗的焦点之一,在此斗争历程中,罗诉韦德案(以下简称罗案)和计划生育协会诉凯西案(以下简称凯西案)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最高法院的一纸最新判决,一举推翻了这两大判例,顿时激起了轩然大波。保守派欢庆胜利不提,进步派则口诛笔伐,抗议示威,甚至酝酿暴力行动。进步派声称这剥夺了妇女的堕胎权,剥夺了妇女的自主权,也就是剥夺了妇女的自由。
情况真的是这样吗?我们不妨来看看最高法院在判决中究竟说了些什么?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可在其官网下载。本案判决的文件长达213页,正式的法律意见包含对各种先例的许多细节讨论,先不说篇幅,其内容也会让绝大多数吃瓜群众一头雾水,不知所谓。因此,本文主要介绍的是前面8页的摘要,摘要并非判决意见的一部分,而是专门为了便利读者而总结的。
在此之前,有必要先回顾一下被推翻的罗案和凯西案。在1973年的罗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承认妇女的堕胎权,受到宪法隐私权的保护,也就是说,这是一项宪法保护的权利。凯西案则是规定了政府对堕胎权进行限制的标准,以政府是否加诸不当负担(undue burden)来限制妇女终止妊娠进行判断。凯西案被认为是承认了具有存活能力(viability)的胎儿的权利。
本案即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是针对2018年密西西比州禁止在怀孕15周后进行堕胎手术的法律的合宪性问题进行裁决。下级法院在临时禁止令中裁定阻止该法律的执行,理由是该法律违反了凯西案中所确立的允许女性在怀孕前24周自由选择堕胎的权利。最高法院于2021年12月1日就本案进行了口头辩论。上个月本案的判决草案遭到泄露,草案透露最高法院将推翻罗案。进步派掀起了声势浩大的示威,本案也一度暂停。但在6月24日的正式判决中,9位大法官还是维持了原来的立场。
判决摘要将判决的内容概括如下:宪法没有授予堕胎的权利;罗案和凯西案的判决被推翻了;管制堕胎的权力交还到人民和他们选出的代表手中。
判决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
一、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宪法是否授予了堕胎的权利。法院认为,正确适用遵循先例的原则要求对罗案所依据的理由是否足够有力进行评估。而这是凯西案没有考虑的。
1、法院审查了判断第十四修正案中所提到的“自由”是否包含保护某项特定权利的标准。宪法没有明确提到堕胎权,但有几项宪法规定可能包含了隐性的宪法权利。罗案认为,堕胎权是隐私权的一部分,可由第一、第四、第五、第九和第十四修正案推导而来。凯西案则仅仅认为堕胎权是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自由”的一部分。另外有人认为,堕胎权可从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中得到支持,但这是被最高法院的先例所明确排除了的。对堕胎的监管不是基于性别分类,因此不受严格审查(the heightened scrutiny)的约束。相反,规制和禁止堕胎的审查标准与其他健康和安全措施相同。
2、接下来,法院审查堕胎权是否源于国家的历史和传统,以及它是否是“有序自由”( ordered liberty,这是判断是不是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自由的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认为,堕胎权并没有深深植根于国家的历史和传统之中。凯西案的基本理论,即正当程序条款既对“自由”提供了实质性也提供了程序性的保护,这一直是有争议的。最高法院以前的判决认为,正当程序条款保护两类实体权利,一类是宪法前8项修正案所保障的权利,另一类是宪法中没有提到的基本权利。要判断一项权利是否属于这两类中的任何一种,问题在于这项权利是否深深植根于历史和传统之中,以及它是否对国家的有序自由的体系(scheme of ordered liberty)至关重要。“自由”一词本身并不能提供什么指导。因此,当要求法院承认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自由”利益的一个新组成部分时,历史调查必不可少。在解释“自由”的含义时,最高法院必须防止将第十四修正案所保护的东西与最高法院自身对美国人应该享有的自由的迫切愿望相混淆。因此,最高法院一直“不情愿”(reluctant)承认宪法中没有提到的权利。
在与“有序自由”概念的基本组成部分密切相关的历史和传统的指引下,最高法院认为,第十四修正案显然没有保护堕胎的权利。直到20世纪后半叶,美国法律都不支持堕胎权是宪法性权利。没有一个州的宪法条款承认这种权利。直到罗案的前几年,都没有联邦或州法院承认这种权利。也没有任何相关的学术论文。事实上,长期以来堕胎在每个州都是一种罪行。在普通法上,至少在怀孕的某些阶段,堕胎是犯罪行为,被认为是非法的。在怀孕的任何阶段,堕胎都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美国法律遵循普通法的这些规定,到了19世纪初,通过了一波制定法限制堕胎,扩大了堕胎的刑事责任。当第十四修正案通过时,四分之三的州将怀孕任何阶段的堕胎都定为犯罪。这种共识一直持续到罗案判决的那一天。罗案要么忽略了这段历史,要么错误地陈述了这段历史,凯西案则拒绝重新考虑罗案错误的历史分析。
被上诉方提出,这段历史无关紧要。这与最高法院一直以来在确定宪法中没有提及的一项权利主张是否受到第十四修正案的保护时所采用的标准背道而驰。副检察长重申罗案的主张,认为堕胎是否曾被确立为普通法上的犯罪是值得怀疑的。但是伟大的普通法权威们——布莱克顿(Bracton)、科克(Coke)、黑尔(Hale)和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都写道,胎动后堕胎是一种犯罪。此外,许多权威还断言,即使胎动前堕胎也是“非法的”,其结果是,如果妇女在堕胎过程中死亡,堕胎医生就犯有谋杀罪。副检察长表示,由于普通法没有将在胎动前堕胎定为犯罪,所以历史支持堕胎权,但对胎动的这种坚持并不普遍。而且,无论如何,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许多州未将胎动前堕胎定为犯罪,并不意味着有任何人认为各州缺乏这样做的权力。
罗案和凯西案的支持者们并没有认真地强调堕胎权源远流长的观点,他们声称,堕胎权是更广泛的根深蒂固的权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罗案判决称这是隐私权的一部分。凯西案将之描述为作出“私密且个人化选择”的自由,这种选择自由是个人尊严和自治的核心。有序自由设定了界限,定义了相互竞争的利益之间的边界。罗案和凯西案都在想要堕胎的女性的利益和“潜在生命”(potential life)的利益之间设立了一种特殊的平衡。但是,各州人民对这些利益的评价可能不同。考察国家对有序自由的历史理解,可以认为这没有阻止人民选出的代表决定如何管制堕胎。
3、最后,最高法院考虑堕胎权是否属于得到其他先例支持的更广泛的根深蒂固的权利的一部分。法院的结论是,不能证明堕胎权是这种权利的一部分。试图诉诸于一种更广泛的自治权来为堕胎辩护,并以此定义一个人的“存在概念”(concept of existence),这过分了。这些标准,在高度普遍性的层面,可以为非法使用药物、卖淫等方面的基本权利提供许可。但堕胎权与罗案和凯西案所援引的先例中所承认的权利有显著区别。这两个判决都承认这点:堕胎的不同之处在于破坏了罗案所称的“潜在生命”,以及本案中受到挑战的法律(密西西比州的《妊娠年龄法案》)所称的“未出生的人”( unborn human being)。罗案和凯西案所引用的其他判决都没有涉及堕胎引发的关键道德问题。因此,这些案件不支持获得堕胎的权利,法院关于宪法未授予堕胎权的结论并不会对这些先例所承认的权利造成任何破坏。
二、遵循先例的原则并不意味着继续接受罗案和凯西案。遵循先例有重要的作用,保护那些依赖过去的判决而进行诉讼的人的利益;它“降低了挑战已被解决的先例的动机,为当事人和法院节省了不断重复诉讼的费用”;它“为司法程序在实际上和感知中的完整性作出了贡献”;它还通过尊重那些在过去努力解决重要问题的人的判断来抑制司法上的傲慢。但是,遵循先例并非不可动摇的命令,而且“当(最高法院)解释宪法时,遵循先例原则处于其最弱的状态”,最高法院的一些最重要的宪法裁决已经推翻了以前的先例。
最高法院现有的判例已经确定了在决定推翻先例时应考虑的因素。下面讨论的五个因素强烈支持推翻罗案和凯西案的判决。
1、法院错误的性质。罗案的判决极其错误。从作出判决的那一天开始,就与宪法处于剧烈的冲突之中。凯西案则使其错误永久化,它呼吁全国范围内的争议双方来解决他们的辩论,但凯西案必然宣布一方获胜。那些处于失败一方的人——那些试图推进各州关心胎儿生命的人,再也不能设法说服他们选出的代表采取与他们的观点一致的政策。最高法院对不同意罗案判决的大量美国人关闭了这一程序,从而使民主进程短路。
2、推理的质量。在没有任何宪法文本、历史或先例的基础上,罗案判决对整个国家强加了一套详细的规则,将怀孕分为三个阶段。这是类似于制定法的规则。罗案判决甚至没有注意到1868年生效的州法律的压倒性共识,这是令人震惊的,它对普通法的描述是完全错误的。然后,在调查了历史之后,判决中有许多段落在进行那种由立法委员会进行的事实调查,却没有解释为什么它所依赖的资料来源能够阐明宪法的含义。在先例方面,最高法院引用了广泛的案例,发现宪法支持“个人隐私权”。但是罗案判决将保护信息不被披露的权利和不受政府干预做出并实施重要个人决策的权利混为了一谈。引用的这些判决都没有涉及堕胎的独特之处:对罗案判决所称的“潜在生命”的影响。当最高法院总结这一强加给国民的方案的基础时,它断言该判决的规则与“所涉及的各方利益的相对权重”和“当今深刻问题的要求”相一致。这些正是立法机构在为相互竞争的利益划定界限时经常考虑的因素。罗案判决产生的方案看起来像立法,最高法院提供了人们可能期望从立法机构得到的那种解释。一个更明显的缺陷是罗案的判决未能证明胎儿具有存活能力之前和之后堕胎的关键区别。被凯西案称为罗案的中心规则的胎儿存活能力标准是武断的,未能在试图为堕胎权利辩护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中找到多少支持。任何存活能力标准最明显的问题是,在不同的时代,胎儿的存活能力会改变,并且严重依赖于某些因素,比如医学的进步和获得高质量的医疗服务,而这些因素与胎儿的个性特征毫无关系。
当凯西案在20年后重新审视罗案时,它重申了罗案的核心观点,但明显避免支持其大部分推理。最高法院放弃了对隐私权的任何依赖,而是将堕胎权完全基于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主导意见批评并拒绝了罗案的怀孕三段式划分,代之以一种新的“不当负担”模糊标准。简而言之,凯西案要么拒绝重申,要么直接拒绝罗案分析的重要方面,但未能纠正罗案推理中的明显缺陷,并且支持了它所称的罗案的核心观点。除了罗案作为先例的地位外,凯西案没有为堕胎权提供新的支持,并强加了一个在宪法文本、历史或先例中没有坚实基础的新标准。
3、可行性。决定一个先例是否应该被推翻,部分取决于它所施加的规则是否可行——也就是说,它是否能够以一致和可预测的方式被理解和应用。凯西案的“不当负担”标准在可行性方面得分很低。凯西案的多数意见试图通过设定三个附属规则来为“不当负担”标准赋予意义,但这些规则本身也有问题。在凯西案本案中,新规则的应用难度就已经显现出来了。上诉法院的经验提供了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凯西在“允许的限制和违宪的限制”之间的“界限”不可能精确划分。凯西案制造了巡回法院的一长串冲突。继续坚持凯西案判决中的不可行的“不当负担”的标准,将破坏而不是促进“公平的,可预测的、一致的法律原则的发展”。
4、对其他法律领域的影响。罗案和凯西案导致了许多重要但互不相关的法律理论的扭曲,这为推翻这些判决提供了进一步的支持。
5、信赖利益(Reliance interests)。推翻罗案和凯西案件不会颠覆具体的信赖利益,比如“涉及财产权和合同权利的案件”。在凯西案中,主导意见承认,传统的信赖利益没有牵涉其中,因为堕胎通常是“计划外的活动”,而且“如果突然恢复禁止堕胎的国家权力,生育计划中几乎可以立即考虑到这一点”。相反,主导意见设想了一种更无形的信赖形式,即“人们(已经)组织了亲密关系,并做出了决定,确立他们对自己和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的看法……这有赖于避孕失败的情况下堕胎的可得性”,以及“妇女控制生育生活的能力促进了她们平等参与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能力”。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就堕胎权对女性生活的影响以及胎儿的地位进行了激烈而矛盾的争论。凯西案中的多数意见试图权衡胎儿和母亲利益的相对重要性,这种尝试背离了“最初的宪法定位”,即“法院不能以其社会和经济信仰代替立法机构的判断”。
副检察长认为,推翻罗案和凯西案威胁到依据正当程序条款保护的其他权利。最高法院强调,这一判决仅涉及堕胎的宪法权利,而绝没有涉及其他权利。判决意见不应被理解为对与堕胎无关的先例产生了怀疑。
三、凯西案指出了另一层面的考虑,即会有这种危险:公众认为一个判决推翻了一个有争议的“分水岭”式判决,比如罗案,是受到政治考虑或公众舆论的影响。但是,最高法院不能允许它的判决受这些无关问题的影响。本院服从遵循先例的一般原则,在这种原则下,遵守先例是一种常规,但不是不可动摇的命令。否则,像普莱西案这样的错误判决仍然还是法律。最高法院的工作是解释法律,应用遵循先例的长期原则,并据此判决案件。
四、根据最高法院的判例,当州堕胎条例受到宪法挑战时,合理基础审查(rational-basis review)是适用的适当标准。鉴于堕胎并非一项基本宪法权利,因此,各州可以出于合法理由对堕胎进行管制,而当这种管制受到宪法挑战时,法院不能“以其社会和经济信仰代替立法机构的判断”。这甚至适用于涉及重大社会意义和道德实质问题的事项。与其他健康和福利法律一样,管制堕胎的法律有权享有“强有效性推定”( strong presumption of alidity)。如果立法机关在合理的基础上,认为它服务于合法的州利益,它就必须得到坚持。
密西西比州的《妊娠年龄法案》(Gestational Age Act)得到密西西比州立法机构特别调查结果的支持,包括该州声称的“保护未出生胎儿生命”的利益。这些合法的利益为《妊娠年龄法案》提供了一个合理的基础,因此,被上诉方的宪法挑战必然失败。
五、堕胎提出了一个深刻的道德问题。宪法并不禁止各州公民管制或禁止堕胎。罗案和凯西案僭越了这一权力。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些判决,将权力交还给人民和他们选出的代表。
以上就是这份震动全美的判决的主要内容。判决由塞缪尔·阿利托执笔,克拉伦斯·托马斯,尼尔·戈萨奇,布雷特·卡瓦诺,艾米·康尼·巴雷特签名,首席法官约翰·格洛佛·罗伯茨不同意推翻罗案,提交了不同的并存意见(concurring opinion)。艾蕾娜·卡根,索尼娅·索托马约尔,史蒂芬·布雷耶提交了反对意见。
本来还想对判决发表一点看法,但本文篇幅已经过长,评论就另文再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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